民防大隊簡介

民防大隊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、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、協助搶救重大災害、 協助維持地方治安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。

特色任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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災害防護

於空襲與重大災害發生時,執行第一線防護任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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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力整合

組織中隊、分隊、小隊編制,強化社區防衛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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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助治安

支援地方警力維持社區安全與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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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時支援

於戰時提供軍事勤務支援,守護城市安全。

組織結構

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(以下簡稱警察局)設民防大隊,其編組如下:
(一)民防大隊依行政區警察分局下設若干區民防大隊、中隊、分隊、小隊:以警察局各分局為單位編組區民防大隊、以各派出所為單位編組民防中隊;各區民防大隊、中隊應分別冠以分局、派出所單位名稱。
(二)人員配置:
1.大隊部:
(1)置大隊長一人,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,綜理大隊隊務。
(2)置副大隊長三至五人,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,分別襄理大隊隊務。
(3)置執行副大隊長一人(由警察局防治科科長兼任),負責統籌大隊隊務。
(4)置顧問若干人,由大隊長遴聘熱心人士擔任,協助推展民防事務。
(5)置有給職專任大隊指導員一人,另無給職大隊指導員七人,協助指導及推展大隊隊務。
(6)置大隊秘書四人(兼大隊秘書二人分別由警察局防治科組訓股長及會計室一人兼任,另有給職專任秘書二人辦理行政、總務業務),辦理大隊隊務。
(7)置大隊幹事十六人(兼大隊幹事由警察局防治科業務承辦人兼任,有給職專任大隊幹事十五人),協助辦理預算會計、出納、綜合業務。
(8)置有給職專任大隊書記二人,辦理大隊文書作業。
2.各區大隊:
(1)置區大隊長一人,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,綜理區大隊隊務。
(2)置區副大隊長若干人,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,襄理區大隊隊務。
(3)置區大隊顧問若干人,由區大隊長遴聘熱心人士擔任,協助推展民防事務。
(4)置區大隊指導員五人至十人,由區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,協助指導及推展區大隊隊務。
(5)置區大隊書記若干人,辦理區大隊文書作業。
(6)置區大隊幹事一人(由有給職專任大隊幹事配屬各區大隊兼任)。
(7)置中隊長、副中隊長、中隊幹事、中隊書記、分隊長、副分隊長、小隊長、副小隊長若干人,由區大隊長、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,分別綜理、襄理中(分、小)隊務、辦理中隊文書作業。
(8)每小隊隊員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,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六人為原則。若干小隊編組成一分隊,若干分隊編組成一中隊,若干中隊編組成一區大隊。

組織圖